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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6-26
 
赤峰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在院长领导下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层层落实。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本单位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部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作为校园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具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门卫持证上岗,按规定要求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二)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门卫室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三)教职工、学生、校内从业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公干、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部门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出门证,在履行检查登记手续后方可出行。
    (五)外单位借用学校礼堂、体育场地、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送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进行活动;外单位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按时开启、关闭大门,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若需进入时须经保卫处同意后方能进入,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校内鸣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
    (七)门卫人员要随时观察校门附近人员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问明情况,对有疑点的人员应责其出校或送校保卫处处理。
    (八)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逗留或寻衅滋事,不准在门卫室开展娱乐活动,遇有无理取闹者,立即报告校保卫处进行处理。
    (九)校门范围内不准从事摆摊叫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值班巡逻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学校实行定点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对学校日常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无故不到值班岗位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五)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由保卫处安排人员值班巡逻和守护校园。
    (六)凡校内暂时难以归位、保管的新进教学仪器设备、现金等贵重物品,须有关部门事先向保卫处通报其暂时存放地点、数量,然后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守卫,以确保其安全;
    (七)在值班、巡逻、守卫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运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二)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举行的体育比赛由任课体育老师或组织人员负责运动场所治理和管理,课余时间、双休日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由学生会安排学生干部在运动场周围巡逻执勤,发现打架斗殴者,立即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保安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三)参加体育运动及观看的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内运动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
    (四)任何人不得损坏体育器材或拆除运动场的体育设施;
    (五)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运动场所;
    (六)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事先报校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具体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重点部门和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教学、实验、办公室等重点部位,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处室、系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三条:校园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定
    (一)校内集会管理规定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院办、学生处、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主题、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举行前24小时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校内讲座管理规定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2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进行讲座或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校内布告栏管理规定
    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发放各种通知广告等。
    (四)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学生处、二级学院、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应在保卫处及教师安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二级学院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和保卫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和保卫处备案。
4.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二级学院、学生处、保卫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校园110报警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1.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处置涉及师生员工安全问题的治安事件及应急事项,学校将开展校园“110”报警指挥(以下简称校园“110”)中心服务工作。
2.服务范围:
(一)涉及校内的治安(发现违法、违纪、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有伤风化的行为和可疑人员)、防火(发现火灾、火险、火灾隐患、违章用火、违章用电、违章用气、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交通(发现交通事故、违章、乱停车、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校园秩序(发现危害学校内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切行为)等事项均可拨打校园“110”24小时电话:2291218
(二)师生员工在校内突遭意外事故,需要紧急救助的。
(三)师生员工在校内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时。
(四)校内水、电、气、暖等发生危及安全的险情。
(五)校园内师生员工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需要紧急求助的事项。
(六)校内其他突发事件的需紧急处置。
3.学校设立校园“110”,归属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管理和指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的书记,应将办公室电话、宅电、手机的号码在总值班室备案。
4.建立校园“110” 服务承诺责任制。校园“110”指挥中心对解决在校园内发生的治安事件及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事项,做出服务承诺。
5.校园“110”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
6.负责校园110巡逻车的日常管理和使用,除指定的专职驾驶员外,其余人员不准驾驶该车,该车原则上不得驶出校园。
7.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后,立即给予答复或组织人员出警、出勤,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处置。视问题轻重逐级上报,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
8.校园“110”出警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出警5分钟)。
9.校园“110”和各值班室须建立值班日志、出警登记和交接班制度,对每次报警求助的事项时间、地点、部门、姓名、事件简述、处理结果、出勤、出警的人员作详细记录。
10.求助事项不属于校园“110”职责范围的,值班人员须向当事人解释,态度要和蔼,并酌情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其解决问题。
11.对处置问题及时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园“110”值班、出警、出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并追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校园监控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稳定、安全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1.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处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2.为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于校园安全,严禁非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操作本系统,使用中不得用于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保证24小时有值班看守人员。
3.为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监控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删除监控数据资料;除学校聘请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变更系统的设置。
4.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园安全监控任务;必须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控数据资料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及监控数据资料丢失问题的发生。
二、监控数据档案资料的查阅和管理
1.为加强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用于正常工作(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学院校园安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任何个人名义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2.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
(一)、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填写《校园安全监控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部门盖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案(事)件,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2)保卫处处领导签字同意,保卫处盖章确认,留底存档。
3、申请人将经签字、盖章后的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报保卫处治安科,由治安科负责人安排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所申请的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2、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屏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并经保卫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校内经商户治安管理规定
    1.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校保卫处登记备案。
    2.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3.校内经商业户必须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及强买强卖。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5.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一)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应按照外事无小事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落实好责任制和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与接待单位从事外事活动,应事先做出计划与安排,接待重要外宾和进行重大外事活动,要及时通知公安(保卫)处派员参加,确保外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外宾的人身财物安全。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与涉外单位要加强对涉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外事政策、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要重视对外籍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切实做好专家留学生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在外事活动中,任何人不得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技术等有关秘密,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五)涉外工作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要立即报告公安局外管处、校公安(保卫)处。

第十九条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贵重仪器、设备、药材标本、剧毒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和交接手续。
    2.保管和使用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和保管,对已经批准借出的要督促借用者及时归还。
    3.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分类储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随时做好用量记录。
    4.保管室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平时应指派专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5.贵重物品应小心使用,严格防护措施,按规程小心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责任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1.学校要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3.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团总支、学工办、班主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4. 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班主任要经常向本班学生进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和经济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部门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的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党政纪律和经济处分。
    (二)有下列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闹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门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汹酒、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 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3.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女学生,或有偷窥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他流氓行为的。
    4. 阻碍保安执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5. 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6. 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7. 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8. 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轻微违法或违法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赤 峰 学 院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