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赤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6-26
 
赤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建制单位、在校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实体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职能部门与各单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兼任。科室、楼宇内的楼层、年级、学生班级设消防安全员。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部位和岗位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十二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职责: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日程。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十五条  校级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2、主持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的审批。
4、主持全校性的消防安全会议和消防安全演习。
5、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措施。
6、与各二级单位签订防火责任状,实施防火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部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4、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5、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6、贯彻执行奖惩办法。
7、评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服从主管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4、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灭火技术。
5、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6、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7、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科室、教研室、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2、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3、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4、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并协助查清情况。
5、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6、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8、负责组织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9、定期总结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具体贯彻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2、对本班、组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及灭火常识。
3、管理好本实验室、班、组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
4、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5、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工作和实验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7、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学年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势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档案,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基本情况。
2、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开展自防自救训练。利用综合治理宣传月、新生入学教育和11.9消防日等特殊时段和节日,集中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日巡视月检查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检查,了解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项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火灾隐患情况、消防器材的设置及保管维修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向隐患单位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
逾期不改正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定期向院主管领导汇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6、提出全校年度消防器材预算,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检查、更换及维护工作,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对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验收工作。对全校用火用电和化学危险物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储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8、对各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9、在所有校级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10、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追查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1、根据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向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交消防安全奖惩意见,执行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
12、负责审批全院明火点、各种临时用火。
13、做好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学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守则
第二十四条 值班、值宿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值班时间不得饮酒、大脱大睡。
3、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4、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了解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五条 全校人员消防安全守则
1、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在校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保卫处审批,不准在校园内随意放火燎荒,焚烧杂物垃圾。
5、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6、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7、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8、不准乱扔烟头。
9、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10、全校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实行定期考核(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全院消防安全制度。
2、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五章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室内公众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室内公众场所的安全门、疏散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人员聚集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2、会议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
3、多媒体教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4、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5、室内公众活动场所使用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6、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7、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9、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小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气设备要安排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防火巡查制度。消防重点单位和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建立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每日巡查一次,其他部位每月检查一次。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三十二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学校内不准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因教学、科研、生产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燃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处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定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八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学校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学校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治安科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火险、火灾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物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四十九条未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十条未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十二条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工作经费
 第五十三条设立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由保卫处管理、使用。经费主要用途为:
    1、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新。
    2、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3、消防演练。
   4、其他所需经费。
第五十四条校外单位、个人承包、租赁学校公有房屋,由承租人购置、管理消防器材。
第十章   工作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进行奖励、表彰。
第五十六条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11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以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