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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6-26
 
赤峰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上级综治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院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优化校园环境。
第三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的目标是保持学院政治稳定,力求不发生重特大恶性事件,多发性案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防范机制健全,防范措施到位,各项管理手段有效,各种不安定因素及时得到化解,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良好,师生员工有安全感。 
第四条 是做好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部门、各附属单位、各独立经济实体及按合同在校内开展工作的校外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行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简称“综治委”,全面负责学院的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该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简称“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成立综治工作小组(35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行政处室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综治工作。
第八条 实行综治领导责任制和综治目标化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层包一层,层层落实。
第三章 宣传教育、安全防范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落实学院普法规划。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各单位应当在师生中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防范、网络安全和道德、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和遵守社会公德教育。
第十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治安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学院其他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和密切配合保卫处部署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在学院内工作的院外单位,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起相应的综治责任。
第十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膳食区、运动区等部位的不同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层层建立综治目标化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立长效的卫生、食品安全检查监督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值班值宿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园管理综合治理信息网络,采取措施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灵敏。
第十七条 建立学院、二级分院两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影响政治稳定和校园治安的各种矛盾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疏导、及时化解妥善处理,要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蔓延,以及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对影响社会及校园稳定的人员,由其所属部门领导负责做好帮教、管控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校门管理。建立健全会客登记制度和查验有关证件制度。对进出校门的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物出门须验证、检查;限制、控制外单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管理。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经常检查安全防范是否有漏洞,对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四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落实人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比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
㈠师生员工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或举行集会、演讲等事先应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凡广告、海报、通知等须按规定张贴在广告栏内;
学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秩序。不准破坏公物,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不准传播观看淫秽录像书刊、不准从事吸毒和贩毒活动、不准参加邪教活动,对违反规定人员要视情况给予校纪处分或处罚,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机动车辆在院内行使,不准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5km/t。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停放;
学院内开设营业摊点、场所须经学院综治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注册经营,并服从学院保卫处的治安管理。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学院保卫处应及时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类摊点和营业活动须在划定的范围内经营。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在院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用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保卫处登记注册,接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根据需要,配齐配强保卫人员。充分发挥保卫部门的职能作用。学院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列入综治专项经费,用于综治日常工作、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建立校卫队、聘用保安队、门卫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学院由保卫部门对其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创安达标争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第四章 学院综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综治委的主要职责:
㈠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㈡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学院综治工作;
㈢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制观念;
㈣对各单位完成综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决定奖惩事项;
㈤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㈥定期听取各基层综治组织的工作汇报,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综治任务;
㈦完成上级综治领导机关和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综治办职责
㈠在学院综治委领导下,负责全院综治的日常工作;
㈡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文件材料;
㈢负责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汇总、上报信息,传达学院综治委的决议决定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㈤督促检查各单位对综治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㈥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综治工作小组基本工作职责:
㈠健全基层综治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主要规章制度要做到人人皆知;
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防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树立起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㈢经常进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解决不了的隐患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㈣明确本单位治安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落实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㈤做好本单位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工作;
㈥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㈦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综治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学院综治办公室报送,同时了解反映本单位员工对综治工作的意见、要求;
参与学院综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
第三十条   实行例会制度
㈠学院综治委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㈡学院综治委全委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
⑴研究报请综治委讨论决定的有关校园综治工作的规章制度、措施及综治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方案等其他重要事宜。
⑵讨论研究学院综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年度总结。
⑶听取委员工作汇报,研究提出指导、协调、推动各单位落实综治工作的措施。
⑷分析研究学院治安形势,讨论学院治安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对策,提出加强和指导学院综治工作的意见、建议。
⑸讨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的决定。
㈢学院综治会议由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确定会议议题,综治委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㈣学院综治委委员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前交于综治委办公室。
㈤学院综治委委员应按时出席例会,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治领导责任制。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分管党委副书记负主责。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机关行政处室一把手以及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主责。每年年初学院党委书记代表学院领导班子与各单位综治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
对在校内发生严重危害学院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事故、重大群众性事件、灾害事故以及重大教学事故,予以追究。
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责任分工、职责范围,将本单位发生的严重危害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教学事故等按规定时限(重要情报信息应当在2小时以内,重大事件须在半小时内),同时报告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院级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保卫处。报告的要求是及时、准确,不准漏报、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特别防护期实行日报、专报、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制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本部门评选各类工作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㈠领导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
㈡对本单位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罢课、罢餐、静坐、示威、上访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校园稳定的;
㈢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限期整改而未采取措施的;
㈣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㈤对本单位的学生和教工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
㈥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与奖惩
㈠学院制定“综治工作考核标准”,对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㈡各单位综治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把综治工作纳入本人工作目标,并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㈢学院综治委每年对综治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二级单位要写出年终总结报告,将工作情况、责任书完成情况报学院综治办公室。
㈣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对优秀达标单位和先进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通报批评。对在学院综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