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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1-06

赤峰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建制单位、在校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实体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校园安全管理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任成员。

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属地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园安全管理处。

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二)负责全校年度消防器材预算,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配备、检查、更换及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好消防管理档案;

(五)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六)积极配合属地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做好属地消防机关和学校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要明确值班岗位职责,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严格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校医院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部门;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实验室、餐厅、教学楼、图书馆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监督各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时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校内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一个小时内,向自治区教育厅、赤峰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自治区教育厅和属地消防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所需整改资金由校党委行政统筹安排,按照《赤峰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2023版)第三十条规定经分管项目单位学校领导和分管采购学校领导批准由项目单位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媒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危化品库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列清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检测及消防安全评估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三十七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赤 峰 学 院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