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赤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行归口管理。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及校园安全管理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园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制订校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凡在校园出入、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在校园内驾车的人员和行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管理目标是在“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下,确保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校内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交通意外及交通事故处置及时。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严禁占用校园行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五条 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校园安全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处的相关规定,同时施工单位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施工期间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施工物料和杂物。
第六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书面征询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的意见。
第七条 大型活动需临时占用车道的单位,应在报告活动方案时一并报告校园安全管理处,说明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接报后,经现场勘察,提具最终交通安全预案后方予以实施。学校大行活动,由校园安全管理处提出交通安全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一律凭“车牌门禁自动识别系统”、“赤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或“赤峰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 营运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严禁借道车辆校内通行,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凭车辆行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原路返回换回行驶证。
第十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区。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严禁在校园内行驶
1.无号牌、无行驶证的;
2.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
3.三无燃油二轮摩托车(无驾驶证、无号牌、无行驶证);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改装的助机动车和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农用汽车、工程车(规定时间和线路);
4.学校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电车、以及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可不必换证。
第十三条 生活保障用车(超市、食堂及到单位送水送货等车辆)按要求由所在经营单位统一报车辆有关材料在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后,一律由学校东大门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全校区禁止鸣笛,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驶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具物品放行证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核验后方可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在各单位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十七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靠。严禁在校园大门口两侧、严禁在校园十字路口停靠车辆,对违规停放车辆校园安全管理处要依法拍照并在校园网通报。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校园安全管理处,听候处理。破坏现场者,由破坏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酒后在校园内驾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校园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依规进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学员严禁在校园内通行、练车。
第六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骑行电动车,进入校门时必须出示非机动车通行证经非机动车道出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骑电动车、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不得与其它车辆连接成串并排行驶或追逐嬉闹,不得撒手骑车,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
第二十六条 校内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损坏交通设施;
2.横向通过道路时,应避让过往车辆,有斑马线的路段从斑马线通过;
3.不并排在道路上行走,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溜冰、滑板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移动、毁损交通标牌、交通路障。
第七章 校园内出入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凭《赤峰学院机动车门禁自动识别系统》或《赤峰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或《赤峰学院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园。以上证件需每年更换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件由校园安全管理处交通秩序管理科统一办理,并有权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象:本校教职工和教职工家属、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在校内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外部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 校内经营门店购送货车、摩托车、三轮农用车等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可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须持赤峰学院车辆门禁申请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办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家属须持户口簿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经营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如超市送货、食堂送货等)须持其校内经营主管单位证明,经校园安全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的二轮燃油摩托车一律收缴,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者,校园安全管理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令其到校园安全管理处学习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者、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赤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赤 峰 学 院
2024 年 1 月 5 日